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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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0 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
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进行更新,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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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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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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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效修订和补充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更新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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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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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放日
《业务规则》
: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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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现收益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为确定价 1.00 元
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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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类别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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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出资额 (万元人民
股 东 名 称 出资比例
币)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于春玲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金融 40 人论坛常务理事,兼任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国家开发
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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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债指数
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光
大银行董事。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金亮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干部,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华融中关村不良资产交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合规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力资
源部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李磊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江苏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江苏中盛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江苏华源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华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运营总监。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综合小组
负责人。
匡双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银行业协会外部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现任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坤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临河金川保健啤酒总厂党委办公室主
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部总监、秘书长助理、
协会资深高级专家(一级)。
陈佳俊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助教,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麦趣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鸿生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东亮先生:监事长,硕士。曾任首钢安装公司技术员,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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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算员、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融街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部总经理、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石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金石融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党
支部副书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等。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孙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工程管理部高级工程师,
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决委成员,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市场服务部总监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
室主任助理。
杨金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
北路营业部职员、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凤廷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曾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基金投资负责人兼
投资经理、恒泰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董事会秘书。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蒋茜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硕士。曾任盖安德咨询公
司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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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
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贲兴振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3 年 12 月 3 日—2015 年 10 月 23 日。
马英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2015 年 7 月 1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
王滨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2021 年 5 月 19 日。
裴铎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22 年 12 月 12 日—2024 年 10 月 29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李洁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债信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活期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主席:总经理杨金亮先生;副主席: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
蒋茜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滨先生;成
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陈星屹女
士。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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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信息;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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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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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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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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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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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
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
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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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
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
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银行”
、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奖项。2022 年
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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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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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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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林小芸
兴业银行官网:www.ci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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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网址:http://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1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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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客服电话:95389
网址:www.cqrcb.com
(13)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于学忠
联系人: 李玥钱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gip.bsb.com.cn
(1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https://www.9ifund.com
(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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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7)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峥峰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18)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
上海陆享官网:www.luxxfund.com
(19)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阿路 CCDT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20)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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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客服电话:(021)5020 6003
网址:www.msftec.com
(2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盛超
联系人: 王笑宇
电话: 95055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22)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2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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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11、12、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栋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2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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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fund.10jqka.com.cn
(3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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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景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3)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址:www.qiandaojr.com
(3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芳
客服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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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pywm.com.cn/
(3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3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3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 张蕾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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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40)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s://www.zzfund.com/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hcfunds.com/
(42)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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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4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成林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4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4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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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汇付网站: www.hotjijin.com
汇付客服热线:021-34013999
(50)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
层 8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5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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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aixincf.com
(5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5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陆欣
网址: https://www.zzwealth.cn/
(5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客服电话: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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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http://www.pytz.cn/
(5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5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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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https://www.360fund.net/
(6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1)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2)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西塔 1902/0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叶伟文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6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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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电话: 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商务联系人: 李丹
客服热线:400 098 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6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65)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王悦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66)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ppwfund.com
(67)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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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8)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永利
客户服务热线: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net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0)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楼 31 层 2702 单元 31012 室、3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 1 幢 11 层 11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7799
公司网址:www.yhqh.com.cn
(71)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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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芳
联系人:汪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7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7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7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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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站: www.cmschina.com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邮编: 100073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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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8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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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8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14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8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
(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8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8 楼、16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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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hzq.com
(89)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9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9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N1 幢 9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9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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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
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9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
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9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9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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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8)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9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六,十一,二十八,二十九,三
十,三十一层,超力通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10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0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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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10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 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10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0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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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10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 010-85650688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http://funds.hexu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
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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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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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A 类、B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0.05%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5,000,000 元
网上交易系统 0.01 元
(已持有本基金 B
直销中心 10,000 元 销售机构 0.01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
其他销售机构:0.01 元
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
元
低限额人民币 1 元)
网上交易系统:0.01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中心:1 元 1元 0.01 元
其他销售机构:0.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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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1份 0.01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0.01 份 5,000,000 份 0.01 份
余额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500 万份(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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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10 月 28 日中国证监
披露办法》
会【2013】1359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3 年 11 月 25 日—2013 年 11 月 29 日。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409,018,569.1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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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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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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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为准。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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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民币 0.01 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直销中心首次最低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其他销售机构首次最低申
购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 0.01 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份额的
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和 E 类基金份额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若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B 类基金份额赎
回最低份额 1 份,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万份或某笔赎回
导致该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
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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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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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50,0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五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5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可得 5 万元赎回金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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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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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有人利益时;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
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6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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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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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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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单;
资产支持证券;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短中期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类属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
投资组合管理。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率走势的
判断。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
短组合的久期。
剩余期限是指货币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平均临近到期日的天数。对于货币基金
而言,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能超过 120 天,但一般而言,越临近到期日收
益越低,期限较长的债券收益较高,因而从收益角度而言,剩余期限较长的货币基
金收益可能较高,但相对而言持有期限较长的债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也将加
大基金的整体风险程度,因而剩余期限的选择需要兼顾流动性以及收益率。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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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根据对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兼顾流动性风险,对剩余期限进行
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Bullet 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
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
采取子弹型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
收益。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
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
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
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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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中央交易室
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
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组合限制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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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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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15)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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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1)、(10)、(12)、(17)、(20)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
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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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期限。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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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
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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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债券 3,003,318,033.36 45.8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83,498,877.52 4.5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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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平均剩余期限
号 值的比例(%) 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合计 103.28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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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2,913,674.14 2.76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占基金资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产净值比
(张) (元)
例(%)
CD034
CD282
CD268
SCP002
CD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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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079
CD168
CD281
CD224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4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7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1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
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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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的处罚、警告及责令整改处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警告及
责令整改处分。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遣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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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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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阶段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① 益率标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② 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5278% 0.0027% 3.5148% 0.0000% -1.9870% 0.0027%
注:本基金利润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2020 年 3 月 4 日起增加 E 类(基金代码: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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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3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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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020年3月4日起增加E类(基金代码:009099),2021年3月11日起有E类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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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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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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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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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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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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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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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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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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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
售服务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E 类基
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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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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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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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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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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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 7 ? Ri ? ?
??
? ?? ? 1+ ?? ? 1? ?100%
? i=1 ? 10000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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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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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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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指定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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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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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份额净值将受证券市场波动所影响。投资者可能因债券市场波动承担短期
亏损,也可能在市场转折期遭遇长期损失。
(二)利率风险
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价值将随之下降。期限较短的债
券受利率变动的影响较小,波动性也小于期限长的债券。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
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三)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时,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利息再投资收益将下降。
(四)信用风险
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时,将对基金投资组合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投资策略能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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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集中度进行分散,提高组合的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的变现能力,能有效地满
足流动性要求。
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因此
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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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六)积极管理风险
在积极管理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债券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
优于其他债券。
(七)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
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放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指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高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损
失风险;波动性放大的风险是指由于回购操作导致基金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大,即回购比例越高,基金风险暴露程度越高,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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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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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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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内容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其他法律行为;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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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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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
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 15 年以上;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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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金财产;
他费用;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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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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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项行使表决权;
诉讼或仲裁;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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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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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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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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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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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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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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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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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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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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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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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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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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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15)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16)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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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1)、
(10)、
(12)
、(17)
、(20)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程序性或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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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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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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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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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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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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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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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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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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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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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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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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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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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料概要(更新)
料概要(更新)
料概要(更新)
料概要(更新)
料概要(更新)
料概要(更新)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人的公告
上直销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场基金 E 份额(009099)在相关代销渠道暂停销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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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
性公告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提示性公告
更的公告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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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增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告
骗的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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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子”开通部分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T+0 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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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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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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