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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鑫享债券A,湘财鑫享债券C: 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09:24    点击次数:168

    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2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 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 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 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 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 日估值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湘财鑫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湘财鑫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常交易日 的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报刊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文批准,于 司注册地在上海。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蒋军先生,公司董事长,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曾 任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科员、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公司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公司一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湖南监 管局期货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机构处处长、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副局长、上海鑫沣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新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湘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兼任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智慧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贵州新湖煤电化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贵州新湖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 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 级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乐峰先生,公司董事,硕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兴路 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陆家嘴营业部总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基金托管部总 经理、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信用交易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上海 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湘财证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凤良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 曾任河北经贸大学助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 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中国人民大 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湘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静静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无党派人士。曾任浙江开放大学 助讲、讲师、副教授。现任浙江开放大学教授、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胡婧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高级工商管理学硕士,无党派人士。 曾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符强先生,股东委派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 湖南省包装总公司财务科长,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 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莹女士,职工监事,经济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上海立信锐思信息 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经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专员。现 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程涛先生,同上。   周斌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理学博士,FRM。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办和业务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高级副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杭州金砺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红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 出市代表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上海总部综合业务部经理、上海金杨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经纪总部部门经理、合规风险管理总部部门经理、经纪分公司运 营总监;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总监,兼任综合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   车广路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现任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国明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中国银行承德分行个人业务部理 财中心主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渠道经理;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北方销售总部渠道经理、机构业务部区域总监;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营销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志林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通信工程学士。曾任河海大学(常州 校区)助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综合部经理、华宸未 来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运营部 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   夏文军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克拉玛依东路证券营业部和上海金杨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存管结算总部 清算员、财务总部会计部经理、经纪总部营业部筹备负责人、苏州旺墩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 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先后担任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湘财均衡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勇驿先生,投资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士。曾任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湘财久丰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湘财久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   程涛先生,同上。   车广路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先后担任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 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周期 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新能源量化选 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勇驿先生,同上。   徐亦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产 品经理、盛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湘 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 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湘财均衡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医药健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包佳敏先生,首席策略师兼金融工程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 士。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部经理助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策略师、金融工程部总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均衡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红 利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斌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用基金财产;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露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其他法律行为;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金合同相关约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行为的发生;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 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取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学科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等四个层次。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 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 管理制度是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 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定公 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 化解措施。   (2)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经理层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确定具体风 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指导业务方向,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建议。   (3)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的落实。   (4)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 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议事 制度和授权制度实现对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 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以所管理的 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 计核算。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和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独立地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   (1)合规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从内部主动控制和外部 监督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内部主动控制的要点是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由各部门执行,公司领导监督。   外部监督控制又分为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进行控制,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根据监察稽核制度执行; 性进行控制,由监事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   (2)业务控制的要点是以各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应的部门业务规章为 基础,明确揭示公司各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综合管理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运营的整体出发,对公司人力资源、信 息技术、监察稽核和资料档案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4)操作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特点,依照各业务相应的管理 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5)风险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业务开展的整体出发,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风险控制的组织 机构和制度体系,主要风险的类型、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序等。 在此基础上,公司领导层应切实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01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诚至 上,信义立行”的核心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创新 驱动、提升能级的核心力量,加快转型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 助力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战略实施, 服务上海“五个中心”、“五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服务能级不 断提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普惠、科创、绿色、民生等领域加大 投入,打造“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服务品牌,构建开放合作的 创新服务平台,推出“上行e链”、“智慧e疗”等专业服务体系,业务规模持续增 长;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适老、为老、惠老”的养老金融服 务模式、培育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供 不止于金融的综合服务。   目前,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 苏州设立一级分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 别合作区、泰州等设立二级分行,分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 成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续设立了上银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银国际、上银基 金及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与携程共同设立 尚诚消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   近年来,上海银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发展品质稳步提升。目前,集团总 资产已超3万亿元,年营收超500亿元、盈利超200亿元,资产质量保持银行业较 好水平。上海银行是国内2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 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列前百强。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 管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 握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 市场,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1800亿元,公募基金托管 规模突破2600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 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 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 局,资产托管规模超过2.89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1.85万亿元。   截至2024年6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154只,产品类 型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和ETF联接、QDII 以及FOF基金等,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2816.848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高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站:https://www.xc-fund.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电话:021-50606800  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董志林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永利、蔡严斐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26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23年2月13日到2023年3月1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 作已于2023年3月13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82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11,320,755.43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3年3月20日 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 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A类或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 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若投资者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该类份额赎回 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类             C类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申购                          率                费率        元)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 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8%)=99,920.06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920.06=79.94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500=95,161.96份   即: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8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8天,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178.70元。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应当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和可交债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跟踪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及政策变化, 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变化情况,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的估值水平变化,合理确定 组合中权益资产、债券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 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 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 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 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 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 济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 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 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 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 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 需面和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 收益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 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 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 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 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 策略等。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 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 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 趋势。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其中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评级为AA+的信用债 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0-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 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以基金管理 人选定为准。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 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 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 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 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 成长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 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 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 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 行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 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 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 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 分析,以追求组合风险收益比的提高。   (四)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 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 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 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五)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研究部门或人 员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战略决议,结合对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超过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报部门领导 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及审 批。   (5)根据自身操作权限以及部门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情况,基金经 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监察稽核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 进方案。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 存托凭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净值的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 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 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 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是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 中选取规模大、流行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A股股票为成分股样本编制而成,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0,423,503.28            21.78        其中:债券             36,222,655.57            75.6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210,353.67              2.53      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156,623.28               17.25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2,266,880.00                4.79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                     -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                     -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423,503.28                    22.0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细                                                       占基金资产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七只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98,769.86       21.35 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前十大证券中,21 首开 02 的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2024 年 7 月 1 日因未按期申报税款被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责令改正,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因 未按期申报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新村税务所责令改正,于 税务所责令改正。   本基金投资决策说明:本基金投研团队基于对上述证券基本面的研究,认 为上述事件不会对其经营活动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改变其长期投资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申购款、其他应 收款等)。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④ 过去三个月     4.38%     0.50%        2.59%        0.20%       1.79%      0.30% 过去六个月     5.43%     0.39%        3.20%        0.16%       2.23%      0.23% 过去一年      2.94%     0.35%        4.52%        0.15%       -1.58%     0.20% 自基金合同           -2.51%    0.32%        4.40%        0.14%       -6.91%     0.18% 生效起至今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过去三个月     4.31%     0.50%    2.59%       0.20%        1.72%        0.30% 过去六个月     5.27%     0.39%    3.20%       0.16%        2.07%        0.23% 过去一年      2.63%     0.35%    4.52%       0.15%        -1.89%       0.20% 自基金合同           -2.94%    0.32%    4.40%       0.14%        -7.34%       0.18% 生效起至今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 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同业存单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动性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或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信息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纪商、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仲裁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有变更或不再要求某类 定期报告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控制人;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 资产价值时;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 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 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 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 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通过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收 取短期赎回费、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等措施控制基金申购、赎回中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或赎回延期到账的风险。 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招募说明书中“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会采取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或赎回款项延期到账的风险。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 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投资者的收益会受到短期赎回费的影响。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 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公 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 的信用违约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 更为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 可转债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 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 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 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 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 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 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 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 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 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信息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的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或仲裁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 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 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 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交 纳认购、申购款项表示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理解、 认可、接受;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 供身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 方式出席并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仲裁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和可交债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跟踪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及政策变化, 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变化情况,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的估值水平变化,合理确定 组合中权益资产、债券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 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 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 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 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 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 济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 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 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 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 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 需面和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 收益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 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 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 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 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 策略等。   (4)信用债和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 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 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 趋势。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其中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评级为AA+的信用债 投资占信用债的比例为0-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 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以基金管理 人选定为准。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 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 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 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 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 成长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 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 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 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 行投资决策。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 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 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 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 分析,以追求组合风险收益比的提高。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 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 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 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 存托凭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净值的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 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 走势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 性和权 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是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 中选取规模大、流行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A股股票为成分股样本编制而成,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动性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 仲裁院仲裁,根据上海金融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联系人:周直毅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 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 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和可交债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托凭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10%; 金资产净值的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上述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 给对方。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及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需遵循上海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基金托管人公布的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双方可对账户利 率进行重新议价。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存单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该协议 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 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 账户”。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 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银行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存款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 规定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告。中期报告在基 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 内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 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根据上 海金融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 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发送电 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75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https://www.xc-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xc-fund.cn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住所,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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